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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通知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非权利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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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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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可选择自行通知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亦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侵权人以权利人未及时通知侵权行为实施者停止侵权行为为由主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并自行承担因未通知产生的扩大损害后果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裴一歌,艾可颂

编辑:裴一歌,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22)最高法知民终676号





案情简介




赛**公司是名为“一种气体液体双通道合流雾化的美容喷枪”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被许可人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赛**公司根据该专利生产的美容仪器在市场上热销。

2019年底,赛**公司发现陈*华销售、许诺销售“HYDRALIFE水活力小气泡”的仪器(下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系龙九公司制造并销售,龙九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陈*琼是龙九公司的唯一股东。赛**公司将各被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龙九公司赔偿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陈*琼对本判项所确定的龙九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陈*华赔偿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赛**公司于2021年1月6日通过公证方式在陈*华的淘宝店铺上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可证明其已发现陈*华存在侵权行为,但其却怠于履行通知淘宝平台及陈*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任由损害结果继续扩大,故2021年1月6日之后的扩大损害是由于赛**公司的过错造成,应由赛**公司承担损害结果。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龙九公司、陈*琼、陈*华上诉所称赛**公司应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通知侵权行为实施者停止侵权行为的问题,该事项并非权利人的法定义务,权利人可选择自行通知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亦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侵权人以此为由主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并自行承担因未通知产生的扩大损害后果,于法无据,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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